綜合審計,也稱全面審計。即經濟、效益、效果審計,在加拿大立法中稱為貨幣價值審計。
加拿大綜合審計工作開展于 1978年,它的發(fā)展經歷了四個階段,一是財務報表審計,目的是對財務報表的公正性發(fā)表意見;——是合規(guī)性審計,檢查政府部門和企業(yè)是否按國家法律法規(guī)去花錢;三是經濟與效率審計,即最大效率的利用資源(人、財、物);四是有效性(效果)審計,強調項目投資的效果,要達到預期目的。三、四兩項稱貨幣價值審計,政府最關心的是所花的錢要有價值。
綜合審計的內容范圍:首先綜合審計是一個有機整體,財務審計是綜合審計的一個組成部分,它對執(zhí)行情況與責任相關的財務信息予以證實;其次綜合審計與主管部門活動相關的管理控制給予足夠的證實,管理部門對開發(fā)是否經濟有效加以證實,保證政府有關規(guī)劃達到預期目標。財務審計是對財務報表的公正性、準確性、合規(guī)性、提出意見。如一個企業(yè)產虧損1000萬元,財務審計只檢驗虧損是否屬實,而綜合審計則要檢驗虧損的原因,還要檢查企業(yè)的管理控制活動,檢查企業(yè)計劃是否實現(xiàn);其三綜合審計承擔的任務是對被審計單位資源(貨幣、人力、資產、信息)有效管理所使用的控制、步驟和系統(tǒng)進行檢驗,這意味著綜合審計范圍廣泛,一般包括:1.財務計劃、預算、會計賬目、財務報表;2.人力資源計劃、發(fā)展、評價和運用;3.資本支出計劃,包括財產、設備、存貨和其他資產的取得和使用;4.為執(zhí)行經營管理的職責,在計劃,經營和控制方面所產生的必要的信息。
加拿大綜合審計分為四個階段:
1.計劃階段。審計計劃通常是按照順序進行的,前一階段的工作決定后一階段的工作,其步驟是:首先對審計實體的了解。如被審計單位的機構、工作環(huán)境、政府的有關規(guī)定、歷史、目標、財務統(tǒng)計資料、各部門的活動、了解經濟動向、潮流、政策與情況,審計人員要查閱大量資料,并進行研究;其次是進行調查,找受審單位工作人員了解情況,為了有效地進行調查,要制定調查計劃,明確調查內容即由誰進行調查;其三是識別重大潛在意義的事項;最后是寫出調查報告,擬定審計計劃大綱,其內容是反映被審單位整體情況,確定進行檢查具有重大潛在意見的事項,并準備審計計劃大綱,確定審計程序、范圍。審計目的及所需的資源,以及完成審計工作的期限。計劃報顧問委員會檢查修正,在報分管的助理審計長批準后執(zhí)行。
2.執(zhí)行階段。是開展綜合審計的重要階段。首先要根據批準的審計計劃大綱制定詳細的審計方案和審計程序表;其次是開展全面審計工作,進行測試和獲取審計證據。審計人員要對證據進行仔細評估并找出實際產生的影響和原因;其三是作出要點報告,審計人員對證據要歸納分析,提出審計結果,并導出結果的影響和改進建議,然后提出總結性要點報告。并向被審單位負責人征求意見,協(xié)商一致。
3.報告階段。在綜合審計過程中,審計人員要與受審單位有關人員不斷交流,這樣才能保證審計工作有效的進行,審計人員要根據執(zhí)行階段作出的要點報告,與受審單位負責人取得一致意見后寫出全面審計報告,由于事先與受審單位協(xié)商一致,一般受審單位心悅誠服地接受審計報告和改進建議。
4.復查階段。這是后續(xù)性工作。在最終報告完成后,工作還沒有結束,審計人員還要對綜合審計后效果和改進建議采納、貫徹和執(zhí)行情況進行檢查,這是促使受審單位改進工作的有效方法。
各級審計機關均要聘請各方面專家組成綜合審計顧問委員會。目的:一是要得到他們的建議以保證審計計劃和審計方法有效地進行;二是提高受審對象對審計機關的信任程度。審計顧問委員會作用有三:1.提供總體和技術建議;2.協(xié)調審計報告和審計方式發(fā)展;3.估價審計成果結論和建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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